送公僕紅包買心安有罪 貪污治罪條例修正 授受皆罰 醫師未規範
民眾洽公送紅包小心觸法!立法院昨三讀通過《貪污治罪條例》修正案,新增「不違背職務行賄罪」,民眾到行政機關洽公,若塞紅包給承辦人員,或是如扁案的企業主「花錢買心安」,原本只罰收賄的公務員,現在行賄者也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拘役或併科五十萬以下罰金。不過公立醫院醫師不具公務員身分,民眾看病送紅包不違背此一行賄罪,但醫師收紅包依《醫師法》,最重可廢照。
「不違背職務行賄罪」源自檢調偵辦二次金改弊案,不少金控大老闆送錢給扁家,卻因為收賄的扁家「不違背職務」,送錢的老闆們幾乎沒事。修法後未來類似行為都有法可辦,但法不溯及既往,扁家相關弊案仍不適用。
明示暗示都算違法
官員說,修法後只要就具體請託事項,表示要給公務員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,例如送錢、請客、喝花酒等,不管明示或暗示、直接或間接、公務員同意或不同意,都算違法,例如建商承包政府工程,為了趕快驗收,私下請驗收官員喝花酒,或是為了優先處理親屬遺體送紅包給火葬場人員,又或是警員幫忙找到遺失物後,失主致贈紅包答謝,原本都只懲處收賄者,現在只要送紅包,都會觸法。